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。
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。
附录: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