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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外怀孕处理规定

作者: 出处: 时间:2007年4月3日 5:34
 

    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按期接受孕情检查指导的,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。

    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,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,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。

    附录:《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(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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